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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政策摘编——个人所得税(doc)

类型: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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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政策摘编——个人所得税(doc)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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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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