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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

类型:制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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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规章制度手册,庶女生存手册,存款保险制度,员工手册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 简介: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为http://www.pxzj8.com整理发布,类型为制度手册,本站还有更多关于规章制度手册,庶女生存手册,存款保险制度,员工手册,管理表格 - 制度手册的资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受汽车生产厂、购车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驾驶劳务,运送商品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有偿的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从事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政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除符合《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营规模相当的管理、技术人员;有与承接商品汽车发送数量相当的驾驶人员,向社会聘用驾驶人员,应订有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
    具有完善的组织章程;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停车场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驾驶人员,须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驾龄。 严禁聘用离退休驾驶人员从事商品汽车驾驶业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须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单位证明和有关开业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运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县级运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业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开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地(市)级运政部门审批。
(二)地(市)级运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开业务件及县级运政部门意见进行审批。 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商品汽车发送”。 
第八条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业户,新增道路商品汽车发送服务项目的、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各级运政部门,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定,30天之内作出批准(合格)或不批准(不合格)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的业户,迁址、分离或合并、应在变更之日30天前,持有关材料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交更手续。  如果觉得《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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