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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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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说,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接受,而不是哗众取宠,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见过一些律师,确实有这种毛病,他们的口才不错,思维很敏捷,但是他们并不考虑实效.在辩论中,只注重以各种华丽的辞藻来展示他的才华,常常博得掌声和喝彩声.当事人往往喜欢这样的律师,他们会感到解恨,感到精彩,感觉到压抑了多时的情绪终于得到发泄.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后果,有时就图一时痛快,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不能这样,因为这样讲了之后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这样的表演并未充分表达他辩护的理由,而且还很容易刺伤控诉方,甚至刺伤了法官,有的律师对法官也百般嘲笑,结果谁吃亏呢?还是当事人吃亏,没有起到律师应有的作用.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在辩论大赛上的表演呢?还是为了辩论理由的成功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所以,这种表演次数多了之后,当事人也会有所察觉,也不会欢迎,因为他光是说的好听,却没什么效果.这样传来传去对律师的声望也不好,而且司法机关也容易形成对立情绪.所以,应当引以为戒.
   
   那么,法庭辩论的侧重点是什么?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有的律师只是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讲了.要知道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结果怎么样,法官是不是理解了、采纳了.律师在辩论中应当特别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你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所以,侧重点是在于表演?还是在于对实际效果的追求?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与调整,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所以,这个问题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在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法庭辩论技巧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才会有用武之地,才不会浪费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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