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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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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农村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简介: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为http://www.pxzj8.com整理发布,类型为政策法规,本站还有更多关于农村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培训 - 政策法规的资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 
者利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以下简称抽查)制度。由国家标准局组 
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送国家经委。  
  第三条国家经委根据国家标准局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 
报。但公布抽查产品的检测数据,应由国家经委指定的报刊负责。  
  第四条抽查所需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标准局统一管理,并负责 
向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条抽查产品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  

第二章监督抽查  
  第六条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各类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重要 
生产资料、耐用消费品,涉及用户、消费者安全和影响健康以及群众反映质量差 
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 
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 
乏综合判定要求的,由检测中心提出意见,经国家标准局商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 
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 
库、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和“国家监督抽 
查产品质量介绍信”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检单位保留一段时间,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抽查产品目录,由行业归口部门于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向国家标 
准局提出,经其选定汇总,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在申报产品目录中应包括: 
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和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 
则,承检单位名称,被检企业名称、所在地、隶属关系以及检测费用的预算。  

第三章承检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承检单位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并 
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懂得生产工艺,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 
行工作。  
  第十一条承检单位对封样和检测要有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要准确无 
误。样品、检测原始数据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样品检测后,一般保留一个季 
度。  
  第十二条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 
报送国家标准局、行业归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抄送被检单位所在地的经委、 
标准局,并分别将检验数据通知有关受检企业。  
  第十三条承检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将总结报告和《国家监督抽查检测费用决 
算表》一并报国家标准局。  

第四章问题处理  
  第十四条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组织有关专业厅、局负责查明情况,作 
出处理,并督促整改和复查验收。  
  整改和复查验收情况,要报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及行业归口部门。  
  第十五条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要根据产品不合格程度,结合该企 
业质量保证体系和日常质量管理状况进行,处罚措施包括:  
  (1)限期对该产品的生产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停发厂长和有关责任者的 
奖金。情节严重的,停发企业奖金,扣发厂长和直接责任者部分工资。  
  (2)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本条(1)项处罚外,对一贯不 
重视质量管理,而又不认真整改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  
  (3)对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抽查不合格时,暂停使用优质标志。经整顿仍 
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取消优质称号,收回证书,予以通报。  
  (4)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经限期整顿无效者,责令企业 
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领有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有关部门收回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后,厂长要立即向全厂职 
工通报情况,检查存在的问题,查清有关人员质量责任,对在制品和库存产品进 
行清理,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要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产品不合格企业经整改后,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查验 
收申请。对产品的复检,直属企业由原抽查检测单位负责,原检测单位有困难 
时,可由地方检测单位复检;地方企业由省标准局指定检验单位复检。检测费 
用,一律由申请复检企业支付。  
  对复查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原处理机关在适当场合或通过新闻单位予以说明 
或报导。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八条经抽查,同一类产品合格率低的,由行业归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检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制订改进措施,尽快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参与抽查的部门的人员,对抽查目录和被查厂家要严守秘密,不徇 
私情,如有违犯,有关部门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要积极配合抽查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 
设置障碍,对影响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生产企业抗拒 
抽取样品的,按不合格论处,并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不得以抽查结果作为商品广告的依据,用 
户不得凭抽查结果取消订货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授权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如果觉得《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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