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xx〕28号)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xx〕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医疗救助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成立xx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精神病人;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患重、大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经济仍十分困难的;
5.见义勇为受到身体伤害而又无医疗保障的当事人;
6.无身份证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无法确认雇主的外地打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在xx发生意外伤害或生命垂危需紧急抢救者;
7.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
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人员。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违法或犯罪;
2.自杀或自残;
3.因酗酒、打架斗殴等导致伤害的;
4.蓄意违章;
5.因交通、工伤、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人应予赔偿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属于特殊情况,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视情提高救助标准。
2.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自负金额按不同对象分类救助。
第一类: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集中供养对象按自负额100%救助,分散供养对象按自负额80%救助。
第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该类对象医疗费用自负2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自负额在20xx元至10000元之间按35%救助,10001元至20000元之间按40%救助,20001元至35000元之间按45%救助,35001元至50000元之间按50%,50001元以上按60%救助。
第三类: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住院医治,入院后可凭医院证明先行救助2000元,出院后再按贫困状况及自负金额视情救助30-50%。
第四类:其他对象。除上述三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村人员年累计医疗费自负15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1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自负30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3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8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3.对白血病、尿毒症等治愈难度大、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特殊病种病人,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每年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或受委托人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如实填写《xx县医疗救助申请表》,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单位及县医保办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由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返回镇(乡)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救助。
2.救助对象或受委托人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医药费用清单和发票、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同时要提供《合作医疗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据。
3.年救助额度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按规定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县财政每年按照人均7元以上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根据省里相关规定逐年提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县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0万元;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5.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6.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不包括县慈善总会安排的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慈善总会安排的资金,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提出救助建议名单和金额,县慈善总会予以直接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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