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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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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xzj8.com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外,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检查无问题的可按期、按检查人员集中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转相关岗位审核后,按简易操作程序出具《税收日常检查结论》;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罚款决定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核查的涉税案件,要严格按规定时限移交稽查局处理。 第三节 检查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县局领导批准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由日常检查岗位人员负责送达纳税人。 对涉案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对日常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税政法规部门受理。 税政法规部门在审理日常检查案件后, 应进行案件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应建立抽复查制度,并由征管、税政法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节 检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位对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执行前,应根据有关部门转来资料,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审批文书,经各市、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节 移交稽查 第二十九条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第三十条 各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移交稽查案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稽查局向各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市内各国税局转办案件资料包括:《稽查转办单》、《举报记录》、《发票核查单》及举报材料等。 移交稽查的案件资料,由各征管科、税务分局制作。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的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稽查局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接收稽查局等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将查处结果制作《转办案件检查情况反馈表》向稽查局反馈,到时未能查结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批,应向稽查部门说明并将阶段性成果进行反馈,直至案件查结。 第六节 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统一由负责检查岗位整理后,按月立卷归档,并符合“一户式”档案存储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涉及注销、停歇业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应当使用CTAIS管理系统相应(税务稽查)模块进行数据录入、文书制作、查询、检查事项的审批及呈报。 第七节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年制定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工作总结。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与下一年工作

www.pxzj8.com 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后20日内将正式上报总结及附相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季度结束前10天将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典型案例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每季至少上报1篇。案例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纳税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违法手段、分析和检查方法、查处结果等。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税收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工作经验应及时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事由、行业经营特点和涉税特点、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现行政策情况、案情反映出的征管漏洞实质以及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试行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一文由-www.pxzj8.com或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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