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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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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我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我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社情民意信息》等,向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服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若干政协*省委员会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第六条  积极为我省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加强与各级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在基层政协设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
    第八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主办《社情民意信息》,分送全国政协、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计算机网络设备,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二条  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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