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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部机关干部选调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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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部机关选调人员质量,建立一支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组工干部队伍,制定本规定。

    一、选调干部应坚持的原则

1、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4、纵横比较、好中选优的原则;

5、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及直系亲属一般不选调的原则。

    二、选调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1、政治上可靠,思想品德和基本素质好;

2、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和微机操作能力;

4、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5、年龄35周岁以下,

三、选调干部的程序

1、各科室出现人员空缺时,由科室提出拟调初步人选,经主管部长同意,报部长批准后,由机关党总支牵头,协调有关科室负责考察;

2、考察人员向部长办公会汇报考察结果,由部长办公会研究是否调入;

3、具有公务员身份且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可直接调入;

4、符合选调的德才条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调入机关行政编制的,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按考录规定办理。调入事业或公勤编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党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

6、选调的干部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确认符合调入条件者,再办理正式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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