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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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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农村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简介: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为http://www.pxzj8.com整理发布,类型为政策法规,本站还有更多关于农村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培训 - 政策法规的资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 
(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 
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 
任。  
 第三条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 
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 
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第四条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 
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 
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 
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 
的利益。  
 第六条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 
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第七条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 
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 
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 
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二章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 
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明确规定产 
品的质量责任。 
  企业必须保证质量检验机构能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严禁对质量检验 
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 
品检验合格证;  
  (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 
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 
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限;  
   (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 
(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 
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 
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 电器产品,应附 
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 
潮、不准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 
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和毛重);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 
记;  
   (七)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第十条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 
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 
字样。  
   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 
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  
  第十一条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的;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 
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 
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第三章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 
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运输和装卸。  
  第十三条承储、承运企业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应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确属储存、运输、装 
卸原因造成产品损伤,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应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 
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经销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 
销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 
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 
责任。  
第五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 
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 
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  
  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以保证监督 
机构的公正性。质量监督机构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 
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 
作,其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规章 
制度,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保证系统; 
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性监督。用户可以向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 
业提出质量查询;社团组织可以协助用户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支持用户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用户按双方协议可以派出代表到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 
量进行现场监督。   如果觉得《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不错,可以推荐给好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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